據新華社電 最高人民法院27日下發通知,公佈了2014年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標準,具體數額為每日200.69元,比2013年增加18.34元。
  同日,最高人民檢察院也下發通知,要求2014年檢察機關在辦理刑事賠償案件時,每日賠償金額執行200.69元的新標準。  (原標題: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 每日賠償200.69元 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wb80wbadq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